政策法规

《城乡规划法》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定义,包括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规划、镇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规划,并将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细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,其中详细规划又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。

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城乡统筹、合理布局、节约土地、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,同时还要改善生态环境,促进资源和能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,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,保持地方特色和风貌,防止污染及其他公害,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、国防建设、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、公共安全的需要。

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,包括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,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乡规划,并且服从规划管理。此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乡规划的义务,同时也有权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。

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,规划一经批准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。城乡规划的修改需要遵循严格的权限和程序,以确保规划的稳定性和权威性。

违反《城乡规划法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包括责令停止建设、限期拆除、罚款等措施,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,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城乡规划法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,同时废止了之前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。